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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常用证据清单及其规则

发布日期:2024-11-06 16:20:19

在司法实践中,法庭上最常见的证据清单是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等。而不同类型的证据清单有着不同的规则,下面将逐一介绍:

  • 书证
  • 指包括各种记载在纸张、刻版、照片、胶卷等有形载体上的书面文件证据。提交书证应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逐一列明文件名称、项目名称、文件编号、文件日期,说明是原件、经公证、完整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原件已丢失的复印件;二是在书证副本上应有出具单位的印章、签发人签字及日期,同时在案卷材料上,应有法庭遴选的书记员签字、日期的书证副本;否则会影响对该证据的认定。

  • 物证
  • 指可以看到、摸到、量化的实物、痕迹等物品的证据。它的重要性在于客观属实,一旦相关数据和信息齐全,对罪犯的定罪判决具有一定的辅助价值。在提交物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各项物证的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重量、尺寸、颜色、外观、特征等必须在调取笔录、开具证明、做好拍照等情况下,逐一列明;二是除户外场所外,其他调取场所均应采取密闭措施,防止当事人接触和破坏物证;三是须有证据查验表和物证处理流程表,在提交物证时应同时提交两个表格;四是一些涉及形态、形状细节的物证,可配以放大镜和显微镜等来进行检查和鉴定。

  • 证人证言
  • 指的是指证人根据自己所见、所闻、所知、所想等作出的口头陈述,由于其具有人的主观思想、活动的特点,常常是对破案的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。在提交证人证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对开庭时间、地点、城市名称进行逐一列明;二是应提请证人自我介绍、了解人情况及犯罪相关情况;三是要认真询问证人与犯罪分子是否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,如交往、通讯、借贷等等;四是在会审提示与出庭传票的情况下,对证人证明进行询问;五是针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,大量可能涉及的宗教、信仰、交际、性取向等敏感内容,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考虑。

  •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
  • 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口供以及在庭审中答辩的情况。在提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应当注意方言或口音,特别是在诸如饮酒、吸毒等情况下;二是要注意供述和答辩的整体性,一些片段或部分容易被质疑;三是要与提供的其他证据协调证明;四是被告人答辩的总体表现,对法官的心理影响极为重要,需要引起高度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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